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工程结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给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主体主张工程款,而工程款给付金额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或条件等。而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担。对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同样也需要承包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不同案件中,不同的事实的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包方在举出初步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需要进行反驳证据举证,如就造价争议问题而言,在施工方计算价款相对可信的情况下,举证原则可能变为“谁反驳谁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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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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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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