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就曾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复核过一起涉嫌抢劫罪被判决死刑案,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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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案卷送达后,最高法复核的时间并无具体规定,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道保障,很多罪犯及其家属都会在此时选择请律师来辩护,看看能不能改判死刑。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
死刑是以一定的法律程序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制度,其在当代社会是存有争议的。死刑是一种极刑,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废除死刑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