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买房时,经常因为销售人员的推销而一时冲动,在没有考虑清楚之前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回家后发现自己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了。此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
在法律中,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未签订合同之前交付的定金往往是立约定金。如果定金给付方只是单纯的不想再签订合同,则定金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当然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定金给付方和定金接收方的原因(如限购政策的突然出台)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的,这个定金是可以退还的。
律师建议:在任何时候,交付定金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因为定金一旦交付就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情形是无法退还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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