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协议离婚时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书,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涉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只能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如果想要分割一方的财产,那么必须证明该婚前财产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或者婚后有参与该财产的清偿行为等,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需写在离婚协议中。
所谓参与过财产的清偿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但是仅支付首付款,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用工资或者公积金偿还房屋贷款,那么虽然该房屋看起来是一方婚前购置的财产,但是因为婚后有清偿贷款的行为,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约定分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