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处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应予撤销,侦查终结的不予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的,或终止案件的审判程序,或宣告无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五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情形。
因此,不追究刑事就是不处以任何刑罚的意思,与判刑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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