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自首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
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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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打电话不算传唤,但在实践中,如果接到派出所电话,最好还是积极配合调查,因为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接到派出所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可以拨打110(公安报警电话)和122(事故报警电话),急救电话120以及所在保险公司的电话。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交通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叙述一遍。
一般情况下,如果多次打骚扰电话或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受害人就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报案时,要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录音,电话清单等即可。
不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