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报案人报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单位报案的要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报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与原件相同”,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二、书面报案材料以及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应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稽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
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当事人欠款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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