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临时负责人也应具有负责人的权利。
此外,应区别负责人与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综上,临时负责人履行职务期间的行为代表公司,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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