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股权出质的风险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出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危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危险,是指股权质押或许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危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则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加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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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持票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票据的方式设立的质权,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外。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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