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分手,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原则上彩礼都是应当返还的。
第二种,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举办民间通说的结婚典礼,因此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提出分手,也依然属于司法解释中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三种,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但是生活时间较短,且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过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主张返还,但是这种情形一定是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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