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和睦,社会才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富裕起来的群众特别是男女青年的思想越来越活跃,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最为明显的就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
家庭纠纷的官司涉及婚姻、子女以及财产等多方面,当人们通过想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时候,可发现本人在异地,所以不确定在异地是否可以打官司。通常情况下,家庭纠纷诉讼采取的也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离婚诉讼例外情况下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所以能否在异地打官司,取决于案件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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