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公证遗嘱的房子在继承开始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主张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
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解决了财产归属于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做为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的依据,往往会被告知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可过户的。
同时,在办理时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如首先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继承开始。这就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或者接受遗赠公证。
还有就是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其他可能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契税完税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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