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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

2019-09-23公司法收听量24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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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其成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2、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金融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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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爽

段爽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段爽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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