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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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的能够假释。
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后的处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一种,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要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有选举权,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然是没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