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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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类: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第三种是涉外合同。
合同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一、约定担保;二、法定担保;三、本担保和反担保;四、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格式合同的显示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剥夺消费者权利。四、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掌控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