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此外,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可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视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终止)的例外情况:
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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