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并未要求合同中必须要约定联系人。
在法律实务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首部列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及其联系方式。当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当事人可以直接根据合同首部列明的当事人联系方式互相联系,故一般不会在合同正文中再列明联系人。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双方或多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为方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在合同正文中列明负责合同事项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但是,如合同首部确定的授权代表即为合同事项的负责人,则亦无必要在合同正文中列明联系人。
综上,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业务或合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要在合同中列明联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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