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都会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诉讼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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