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所以,婚姻类法律中并没有约定说一方因为乙肝就不利于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规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可以优先考虑男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形中的疾病要求是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乙肝并不属于其中。因此,即使有乙肝是可以争取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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