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一旦合法收养关系建立了,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其实也就会适用我国关于父母子女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双方就取得了父母子女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养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困难,如果养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有权利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反映,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如果当地的相关部门调解失败,养父母可以向当地的法院对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养子女进行起诉,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
当然,与他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之后,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来看,此时其实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消除。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意味着只要收养关系是合法的,受法律承认的,那么子女在被他人收养之后,实际对其亲生父母也就不再负担赡养的义务。另外,要是子女在被他人收养之后,还愿意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那属于例外情况,对此法律方面并不予以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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