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往往伴随着夫妻离婚。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孩子形成相对稳定的居住,离婚时就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将孩子“抢”走。当然,因为夫妻都是孩子的抚养人,并不触犯法律。但司法实践中,北京法院并不支持“抢”孩子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结束后,一方强行抢孩子必然是违法的!协议离婚的,一方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履行;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一方违反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抢走”孩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以促使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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