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曾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装饰、装修业属于建设工程类别之一,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工程款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答复中指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为了更加统一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因此,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在其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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