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问的并不明确,因为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又陆续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2018年1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问题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做了修订,相对有效的弥补了夫妻一方个人恶意举债或者伪造债务,由配偶共同承担的法律困境。下面就该司法解释进行简要说明: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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