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审理会有以下程序:
1、宣读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然后询问证人、鉴定人,再让双方出示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审判长会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若是有新证据的话,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然后互相辩论。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3、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4、评议、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判决书,然后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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