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1992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 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建议如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以防后期涉及到财产分割或继承时产生争议,最终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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