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探视权有可能引起民事诉讼并由享有探视权的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可能引发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如果双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如另一方不配合,享有权利的一方,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系协议离婚,无论协议中是否由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定自己享有探望权及探望的方式、时间。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因此建议,男女双方放下隔阂,互相配合保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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