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离婚协议书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如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有可能被推翻,否则,将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因离婚协议的性质兼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作出的书面表示,本质上亦属于合同的范畴,在没有法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当然,签好了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双方必须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因双方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离婚协议书不生效。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谨慎,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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