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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非正常终止

2019-07-25合同纠纷收听量2854举报

语音内容:

1.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严重违约行为又称实质违约行为,是指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在根本上损害了出租人关于租赁资产的物权或债权利益的行为。承租人出现如下行为时,一般认为是属于严重违约:出租人因供货商所提供赁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瑕疵等情况而拒付租金;承租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而无法支付租金,多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金额较大;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处置租赁物;承租人企业股权结构因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而发生重大变化;承租人破产。
2.租赁设备由于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导致严重损坏或灭失,无法继续使用
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尤其是严重违约行为时,就令直接导致出租人的债权利益发生损害。当租赁物损毁灭失时,也会导致出租人债权的物质保障受到影响,使融资租赁交易失去了其客观基础。在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提前归还租赁物。
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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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薇

罗薇

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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