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问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语音 > 刑事辩护 > 共同贪污罪的数额认定

共同贪污罪的数额认定

2019-06-29刑事辩护收听量1284举报

语音内容:

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有: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作者
宋薇

宋薇

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

宋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95

    语音问答

  • 207676

    收听量

咨询律师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