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权力,分别是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其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形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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