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双方运输合同、证明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合同所载明的内容履行了按期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证据、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并在约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未对货物的数量及损毁等情况提出异议的证据、拖欠运费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身份信息或法人信息,形成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的合法权益。
2、收货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未对货物的数量、损毁等情况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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