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此外,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来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的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者财产己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第三、如协议不成的,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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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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