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约定后,对于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的约定收益条款,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应该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等协议,如果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上述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协议。而约定的收益条款作为该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里面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分红及接受另一方股东的固定收益等特别约定收益条款,因基于股东们平等自愿协商,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特殊安排便是有效的。在此提醒到,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高体现,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有效,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依约履行。各位股东在利用这种特殊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时,关于协议的订立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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