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105条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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