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一般来说应当是有效的,但如果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在离婚案件当中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必须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而且要给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假如这时是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其中有另一方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反悔,不在同意履行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那么去办理离婚协议时是没办法将这个口头协议作为备案依据的,因此一般事务上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处理夫妻间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事情,比如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防止对方不予配合,事后不再认当初的承诺,这个书面协议是可以作为书面证据来使用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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