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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