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仓单、提单;
(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 应收账款;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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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
动产质押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还有质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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