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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