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权转让的,须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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