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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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
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区别有:1、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等等。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职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发生。
首先这样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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