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子女的,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53条规定,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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