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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