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中介购房的时候,经常会发生一类情况,即因为不想买了、对中介提供的房源不满意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了更满意的房源,不想再继续履行房屋中介合同,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是否构成违约。一般来说因为中介提供房屋不满意,不满足自身需求,根据合同来说是不会构成违约的,但这时候还是需要支付给中介一定的劳务费。因为购房者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居间合同,中介为购房者提供居间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其次,如果根据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购房者中途不想再买房构成了违约,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若是支付了定金,有可能购房者无法收回定金。第二,如果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可能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合同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择一适用。
因此,出现了签了中介合同又不想买了的情况,建议首先弄清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违约的条款,以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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