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婚前毫不知情的债务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另一方欠下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人一起承担;如果只是因为一方满足个人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必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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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涉嫌罪名,如果确实不知情、法律也不能推定为知情,这种情况一般不涉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是否知情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提出合理怀疑,再由嫌疑人进行解释,如果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即可,实践中要求嫌疑人的口供稳定一致,如果确实不知情应该予以坚持。
刑法罪名中,有些罪名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明知,但主观是否明知属于内心活动很难证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均需通过一些客观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通常是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一般判决当日告知,或者隔日告知。法院择日宣判意味就是在当天开庭时不宣判,日后再按照既定的流程再行宣判。择日宣判,不是意味着当事人无罪,或者是可以判处缓刑等。
首要两边能够进行洽谈,假如洽谈能处理,只是暂时没钱,缓和两天也是能够的。假如洽谈不成,一定要搜集其他依据,比方录音,证人,签定的其他货款单据等都能够做作为依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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