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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