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因此,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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