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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小额诈骗应否累加犯罪数额

2018-12-18刑事辩护收听量2101举报

语音内容:

应当累加诈骗数额,理由如下:
首先,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其次,累加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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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江萍

丁江萍

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

丁江萍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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