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不需要当事人交纳费用的,除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的标准需参照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这里所说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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