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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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份额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权。二、以非货币出资的,比如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如何分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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