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担保并不一定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也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其最终责任是由母公司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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